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62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弈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晨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镇灈阳大道南段西侧文苑小区1幢门面房3层。
法定代表人:张莉。
被告:张莉,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王兴兰诉被告遂平县晨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兰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