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33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杨,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逸楠,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邵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