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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9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邵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5339号
案件名称5339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邵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邵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33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杨,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逸楠,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邵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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