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56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振东文具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裴晓兵,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甸小区七区8号楼3单元301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南历下振东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2016年9月29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