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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终320号
案件名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右手箱包有限公司;朱三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L-1931自由大道13-15号(13-15AvenuedelaLiberté,L-1931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RichardAndrewLamb,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右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XXX号1156。

法定代表人:朱三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三新,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淮滨县张里乡朱双楼村XXX号。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阳,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右手箱包有限公司、朱三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被上诉人上海右手箱包有限公司、朱三新均同意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3,282.5元,由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由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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