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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川与胡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034号
案件名称林正川与胡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正川,胡玉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34号原告:林正川,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玲鸽,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伟,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林正川诉被告胡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正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正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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