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34号原告:林正川,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玲鸽,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伟,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林正川诉被告胡玉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正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正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