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0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达人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营者潘玫,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达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姑苏区达人文化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为32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