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植物园路***号401-1。
法定代表人:陆建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号401。
法定代表人:卢焕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嘉然,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派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嘉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隆派公司、宏派公司以上诉人兴隆派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嘉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隆派公司、宏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