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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873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873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和军。

被告: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军。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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