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82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盐场亮亮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盐场村。
经营者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慈秀红,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盐场亮亮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