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76号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立群,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孙立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