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32号原告:茆学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超,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建与被告杨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茆学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茆学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