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1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莫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雨,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240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游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并且,根据特设法优于普通法,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理由,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上述规定,快手公司系以游讯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散人冰雪服”游戏的名称和宣传内容中使用“快手”文字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均发生于信息网络,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包括快手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就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
因此,游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