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06号原告:廖义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鸽,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民路20号厂房3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就林。
被告:刘就林,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中路*号。
投资人:肖成周。
被告:肖成周,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汕头市万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17号工业厂房201房。
法定代表人:方士达。
原告廖义军与被告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刘就林、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肖成周、汕头市万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廖义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义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义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1.32元,减半收取计915.66元,由原告廖义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