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忠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亚历克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埠安路3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嵩、李庆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亚历克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