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微省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张守相平价超市。
经营地址:滕州市东沙河镇小宫学校附近。
负责人:李萍,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张守相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