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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4131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楼隆隆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65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金仙香,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组。

原审被告:楼隆隆,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殿下村*组。

上诉人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楼隆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尚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绿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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