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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赵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417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赵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17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高庄镇韩河固赵飞大锅肉铺,经营场所:安阳县高庄镇韩河固村。

经营者:赵飞。

被告:赵飞,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西岗乡姜庄村185号。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高庄镇韩河固赵飞大锅肉铺、赵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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