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8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攸县豪杰皮鞋专卖店,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望云路97号。
经营者:周明珠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豪杰皮鞋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攸县豪杰皮鞋专卖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