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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心怡茶具行、中山市东凤镇铭发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心怡茶具行、中山市东凤镇铭发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心怡茶具行,中山市东凤镇铭发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陈远鸿,分别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心怡茶具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叶香妹,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林佩纯,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铭发电器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同吉路(万事顺生活电器公司侧)四楼。

经营者:彭镜泊,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林佩纯,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心怡茶具行、中山市东凤镇铭发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纳宝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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