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1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沣渭新区琳辉超市,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三桥街办高窑村***号。
经营者:詹祥锐。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沣渭新区琳辉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