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480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玲,女,公司法务。
被告:渝北区瑞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建材大厦负一楼4-1号。
经营者:王会琳,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瑞达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