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39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包家墩19号紫荆花园二期2栋4单元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黄秀荣,总经理。
被告: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10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韩璐,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江汉区青年路机场河269号泰合花园D栋1单元1层2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红,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