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91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李康松,北京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刚,总经理。
被告:金华市酷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骏,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士诺电器有限公司、金华市酷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