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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09民初1161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1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内格林华城(泾陵路*******号)商铺。

经营者:叶培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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