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20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芝罘汇峰汽车配件经销处。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小学西。
经营者:薛桂娥,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芝罘汇峰汽车配件经销处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