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53号原告:福建省德化上古陶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德化县(儒苑礼品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310645293G。
法定代表人:陈玉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千代陶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德化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310614446H。
法定代表人:陈荣昆,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德化上古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千代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德化上古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上古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