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组织机构代码:71179537-2。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乍浦百联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天妃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乍浦百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