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609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清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李晋忠商店,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佰购平阳商贸城东区1046号。
经营者李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李晋忠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