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曾胜克,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万达广场A区A02商业购物中心室内步行街二层2-3A号商铺。
负责人:何桂明。
被告: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红庆里7号3层E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桂明。
被告: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前路707号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FlorentAndréRenéBAILLY。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利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王桂玲,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苏启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胜克诉被告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胜克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2000元人民币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胜克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胜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胜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