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8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