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3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翼飞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经营者:刘万安,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马鞍山市飞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实际经营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农贸市场旁现代生活超市内。
法定代表人:李环,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明星,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翼飞烟酒商行、马鞍山市飞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