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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386号
案件名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386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权五铉。

委托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广,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因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陈  文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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