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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2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39号原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13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南区2区9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9386H。

法定代表人:侴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梅,系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芦狄埔37号A2栋四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0875673。

法定代表人:何刚。

被告: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北横街10号明和商务楼六楼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873966。

法定代表人:沈翥。

原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森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原告于2010年1月1日开发完成软件名称为迈测XX应用软件[简称:XX应用软件]Vl.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4月22日对于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至今有效。

二、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指控的“SW-M40”、“SW-M60”、“SW-M80”、“SW-S50”和“SW-40”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应用了原告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登记号为2011SR02XXXX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型号包括“SW-M40”、“SW-M60”、“SW-M80”、“sw-S50”和“SW-40”,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线及专用模具。

2、两被告因“SW-M40”、“SW-M60”、“SW-M80”、“sw-S50”和“SW-40”等型号产品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3、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东莞市,而非深圳市。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作品等行为由两被告实施,该行为发生在东莞市,即本案被诉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在东莞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住所地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到达地即收货地,不是本案涉嫌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故原告在深圳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由于本案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诉讼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理(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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