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长春,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鲁14民初14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鲁N×××××汉江牌消防车。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其汉江牌消防车(车牌号:鲁N×××××)提供担保。
现(2020)鲁1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古对鲁N×××××汉江牌消防车的查封,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鲁N×××××汉江牌消防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