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2399号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401-A019。
法定代表人:胡柳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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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G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庆尚北道龟尾市出口街道97号。
法定代表人:洪性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雾。
被告:宁波舶品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港东大道5号4楼408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LG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舶品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博凯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