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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莱西市盼愿超市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辖终486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莱西市盼愿超市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盼愿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奶牛场。

法定代表人:王黔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原审被告:莱西市盼愿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阳安路盼愿休闲购物超市。

负责人:赵仕超,经理。

上诉人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莱西市盼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9-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设立至今,从未在贵州省以外范围销售过任何一类产品,上诉人有理由相信,位于山东省莱西市的盼愿超市销售的不是上诉人生产的产品。

涉案公证书只能证明盼愿超市销售了外包装上印制了上诉人名称的“酸酸乳”乳饮料,而不能证明上述乳饮料一定是上诉人生产并销售给盼愿超市的。

原审裁定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乳制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储藏地均在贵州省境内,该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莱西市盼愿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由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酸乳”乳饮料,侵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莱西市盼愿超市停止侵权行为,由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在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阳安路盼愿休闲购物超市购买含有“酸酸乳乳饮料”字样、标注制造商为“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草莓味含乳饮料全过程的公证书。

该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莱西市盼愿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标注制造商为“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的“酸酸乳”乳饮料。

尽管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但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莱西市盼愿超市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莱西市,属原审法院辖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莱西市盼愿超市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至于莱西市盼愿超市销售的产品是否确系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则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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