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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189号
案件名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程恩广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XXX弄XXX号XXX幢二楼C3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恩广,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派溪村清泉路***弄***号。

上诉人上海弋锦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弋锦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51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弋锦公司上诉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淘宝网销售,应以网络电商平台淘宝网的运营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作为侵权行为地,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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