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80号原告:贾亚强。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新华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强与被告临朐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贾亚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