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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永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3民初13785号
案件名称13785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永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永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78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永客隆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白墅路*******号。

经营者:潘定有。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永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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