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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深圳市宝安区创源美容保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239、1241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深圳市宝安区创源美容保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深圳市宝安区创源美容保健用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39、1241号原告:王明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创源美容保健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第三工业区G栋3楼。

经营者:王家勇。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创源美容保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王明海。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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