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10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站区王豪烟酒超市。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北段洛阳悠游天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1号楼加1号。
经营者:王豪利。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站区王豪烟酒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