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3604号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二路8号中科创新广场E座706和7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兰(职业证号:13301201411717337)、朱洁(执业证号:13301201411529230),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陆洁玩具店,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南街****号。
经营者:陆洁,住江西省吉州区韶山东路*号,身份证号:3624011977********。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达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陆洁玩具店(以下简称陆洁玩具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艾力达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兰、朱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洁玩具店、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陆洁玩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艾力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商品,并在其所有经营的店铺上删除相应的销售信息;
2、判令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对陆洁玩具店的帮助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
3、判令陆洁玩具店、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力达公司表示撤回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艾力达公司享有第13006805号注册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陆洁玩具店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部分玩具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陆洁玩具店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并从中获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书面答辩称:我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检查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即陆洁玩具店已停止侵权行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已无事实依据;
2、我公司未违法规定,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未对原告的商标以任何方式的使用,故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一方面,我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综上,我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艾力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动漫产品设计、电子游戏开发、销售、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2014年12月14日,艾力达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3006805号“激战奇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用品、玩具、钓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电子靶、体育活动器械、运动腰带、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和糖果除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
2016年6月14日,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朱洁来到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百度登录阿里巴巴1688.com页面,通过搜索栏输入“吉安市青原区陆洁玩具店”并登陆该店铺主页,点击“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在搜索栏中输入“激战奇轮”、“搜本旺铺”、进入商品搜索结果,点击购买“创意玩具激战奇轮2激战奇轮对战神枪套装混装地摊热卖玩具批发”1个、“创意吊板玩具激战奇轮2零式战轮补充装儿童益智批发”3套、“儿童益智玩具激战奇轮2神枪连射对战装备升级套装创意玩具批发”7个、“地摊热卖玩具激战奇轮惊天神龙套装模型玩具儿童益智玩具批发”1个,通过支付宝付款243元。
2016年6月1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委托代理人朱洁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1楼接受货物一件(快递运单号536302825432)。
公证人员对拆封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
公证机关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分别出具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1011号公证书、(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10122号公证书。
艾力达公司主张其所购买的上述玩具外包装上的标识(照片见附图)与其注册商标一致。
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显示,阿里巴巴公司系“1688.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及存储转发类业务中的传真存储转发类业务,其在《服务条款》中要求用户同意并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
目前在1688.com网站上已搜索不到被诉侵权商品信息。
另查:陆洁玩具店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玩具、批发、零售。
经营者陆洁。
另查明,艾力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所涉第13006805号“激战奇轮”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被告陆洁玩具店在1688.com网店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对,其文字、拼音一致,图案有细微差异,但整体造型一致,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陆洁玩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艾力达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
其事前也并不知道陆洁玩具店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确认涉案店铺上搜索不到被诉侵权商品信息,故阿里巴巴公司对陆洁玩具店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针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店铺显示的成交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市青原区陆洁玩具店赔偿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由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57元,由被告吉安市青原区陆洁玩具店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