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36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庄村43号莲石路北区苗圃。
法定代表人:袁孝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民,北京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汪兆坤,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汪兆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汪兆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汪兆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