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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60号原告: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城高科大道6号一楼102。

法定代表人:向平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大厦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成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玉泉路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超威公司)诉被告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昇达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以下简称:蓝田县图书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斯超威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斯超威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原告斯超威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斯超威公司负担。

其余1540元退还原告斯超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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