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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城关区鑫磊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0102民初585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城关区鑫磊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鑫磊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8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鑫磊综合商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徐振山,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鑫磊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法庭调查之前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50000元降低为12000元(减少部分另案处理)。

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以及撤回对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鑫磊综合商店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

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收取50元,剩余1300元,退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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