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528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广场南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培培日用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马潭南路2号义乌小产品直销超市。
经营者:贾培培。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胜山培培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