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78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南通市好又多超市金浦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浦商苑**号。
经营者:陆国胜。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南通市好又多超市金浦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