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8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明鑫眼镜店,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经营者:张鑫。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明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