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26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盛鑫旺烟酒礼品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万达广场12、13栋1-2层30房。
经营者周大站,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前周楼村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670424451X。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盛鑫旺烟酒礼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