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11号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增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妙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典前线生活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尹红生。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妙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典前线生活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